l、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,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,这是国家和地方法律、法规的要求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》第十七条第三款做了明确规定,这是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,也是工程建设的百年大计。
2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能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既科学合理又经济安全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,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同于一般建设工程,如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,简单地套用烈度区划图进行抗震设计,很难符合工程场址的具体条件和工程允许的风险水平。这种抗震设防,显然缺乏科学依据。如果设防偏低,将给工程带来隐患;如果设防偏高,则会增加建设投资,造成不必要的浪费(通常从7度提高到8度工程投资增加10-15%)。
3、根据《第四代区划图》使用说明的规定,对于地震研究程度比较差的地区和烈度区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,不能使用烈度区划图,必需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后,确定抗震设防要求。
4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我国抗震设防技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,也是科技进步的要求。随着抗震技术的发展,单一的烈度值已经不能满足抗震设计的需要,而进一步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条件,提供场地地震动参数(加速度、设计反应谱、地震动时程等),例如对于特大型桥梁、高层建筑等应考虑长周期地震波(远震)的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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